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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在何处终结

1999-05-11 来源:生活时报 吴玉华 我有话说

尽管有人恐惧、有人憎恶、有人逃避,然而一个生命个体,终究逃不脱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在中国,“心脏停止跳动”几千年来一直是这一最后结局的标志。然而,今年年初,两位专家对“脑死亡法”的呼吁,突然在关于死亡标准这“一潭死水”中掀起狂澜。

在一封致全国人大医学界同仁的信中,北京朝阳医院长期从事肾移植的著名专家高居忠、管德林两位教授指出“在1968年美国率先公布脑死亡标准,并于1981年通过《脑死亡法》后,器官捐献渐成风气,但在我国至今仍然没有摒弃传统的以‘心脏停跳’判断死亡的旧观点,因此用于移植的器官质量也相对较差。”

目前,我国的医学教科书上也是把“心脏停跳”作为死亡标准,亦即所谓“人的心肺循环不再进行”。而根据美国哈佛大学公布的脑死亡标准,确定了“不仅呼吸和心跳不可逆转停止的人是死人,而且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所有脑功能不可逆转停止的人也是死人”。也就是说,患者如果已经脑死亡,即使靠人工设备仍能暂时维持心跳和呼吸,实际上已被视为死亡。据悉,目前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和地区都立有此法。

医学专家把脑死亡的标准归纳为:原因明确的(除去低温和用药物以外)深度昏迷,大脑(皮层)包括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动呼吸。确定脑死亡的观察方法很多,如脑电图、变温试验、眼震颤电流图、脑血管造影等。一家普通的医院就有进行这种观察的能力。据悉,现在已实行脑死亡法的国家在认定脑死亡上有非常严格的医学和法律标准,以避免脑死亡法可能带来的不良情况。在美国,脑死亡的认定需要有两组毫无关联的医生的分别鉴定,其中器官捐献者的主治医生和将要实施移植手术的医生是不能参与脑死亡的鉴定的。

专家认为,脑死亡的概念对器官移植手术意义重大。按照我国传统心肺死亡标准,自愿捐献遗体的器官质量比较差,很多已不能使用。而脑死亡的人,其捐献器官的质量通常很高,移植效果更有保证。

在辩证法中,生与死无疑也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双方。死而后能益于生,脑死亡标准应该是人类在生死对立中找到一条自然统一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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